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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潮湘法民一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minyiting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01日 点击数:9788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民 法 院

    

文章伟、张丽朋、文振照:

原告许愈周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潮湘法民一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文章伟、张丽朋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付还原告许愈周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并偿付该款自20141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息;二、驳回原告许愈周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0一六年三月一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