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 州 市 湘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陈传胜: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诉被告陈传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4月2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