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erting |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10日 | 点击数:3960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李惠贤:
本院审理原告深圳前海亿博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潮州分公司诉被告李惠贤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5102民初4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惠贤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深圳前海亿博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潮州分公司租金89760元及该款的滞纳金(滞纳金自2018年1月27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2018年1月27日至2019年3月27日间各月所欠的租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按月分段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19元,由被告李惠贤负担,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电子公告栏及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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