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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2018)粤5102民初445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minerting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10日 点击数:3559






        





邱建权



本院审理原告深圳前海亿博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潮州分公司诉被告丁锡歆、邱建权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5102民初4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丁锡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深圳前海亿博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潮州分公司租金137446元及该款的滞纳金(滞纳金自20181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201811日至201971日间各月所欠的租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按月分段计算);被告邱建权对上述第一项判决中被告丁锡歆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219元,由被告丁锡歆负担,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电子公告栏及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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