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yiting |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07日 | 点击数:3610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丁浩:
本院受理原告蔡韩与你及许建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5102民初45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蔡韩借款62400元及借款应计利息;被告许建生对你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的保证责任,被告许建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你追偿;驳回原告蔡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