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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2018)粤5102民初261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minerting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19日 点击数:4990






        





王锐权



本院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诉被告王锐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5102民初2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锐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借款本金73173.72元及应计利息882.55[利息计至2018117日,此后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个人消费贷款及担保合同》(编号44006724117015392770)中的约定另计,其中合同约定的各分期借款在各分期借款期限内的利息按借款利率另计,超过借款期限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另计];被告王锐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律师费用3500元;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对被告王锐权名下车牌号码为粤UD3060的本田缤智牌小型轿车的处置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51元、保全申请费761元,由被告王锐权负担,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电子公告栏及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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