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吴秀兰:
本院受理原告邱欣茂与被告王伟平、吴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邱欣茂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
特此公告
二0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 /的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