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linxifating |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18日 | 点击数:4777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詹汉杰:
本院审理原告张少华诉被告詹汉杰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5102民初3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张少华与被告詹汉杰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少华与被告詹汉杰分别负担150元,受理费原告张少华已预交,被告詹汉杰负担部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电子公告屏及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