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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2017)粤5102民初1416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minerting 发布时间:2018年07月17日 点击数:5856








        





广东嘉诚投资有限公司、杨礼玉、林悦珍:



本院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诉被告潮州市潮安区盛发包装设备贸易有限公司、广东嘉诚投资有限公司、杨潮强、杨礼玉、杨训书、林悦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5102民初1416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被告潮州市潮安区盛发包装设备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借款本金6541217.07元及应计利息[利息计至2018421日止为465404.03元,此后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双方于2016921日签订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编号CZZX2016094号)约定的贷款利率另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对被告广东嘉诚投资有限公司位于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郭陇一、郭陇二、郭陇三等村“沟股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列安国用(2014)第特2396]的处置所得在最高限额21180000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杨训书对上述第一项判决中被告潮州市潮安区盛发包装设备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在最高限额150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杨潮强、杨礼玉、林悦珍对上述第一项判决中被告潮州市潮安区盛发包装设备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0846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潮州市潮安区盛发包装设备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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