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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2018)粤5102民初125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minerting 发布时间:2018年07月17日 点击数:5957




        





吴思泳:



本院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诉被告吴思泳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5102民初1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思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107226.80元、利息6753.20元、分期手续费11390.92元(利息计至20171127日止,自201711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复利按上一期账单日欠款数作为本金计算);二、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92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由被告吴思泳负担。被告吴思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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