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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102民初1454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minerting 发布时间:2018年07月13日 点击数:5939




        





陈桦、陈丽虹



本院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诉被告陈桦、陈丽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5102民初14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桦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690015500013的正常借款本金53872.79元、逾期借款本金3658.45元、逾期利息613.68元、逾期罚息38.08元、逾期复利6.32元;被告陈桦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690015500014的正常借款本金10852.13元、逾期借款本金736.96元、逾期利息135.44元、逾期罚息7.67元、逾期复利1.44元;被告陈桦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690015500015的正常借款本金14412.19元、逾期借款本金872.84元、逾期利息178.92元、逾期罚息9.09元、逾期复利1.90元;被告陈桦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690015500016的正常借款本金2546.68元、逾期借款本金143.72元、逾期利息31.52元、逾期罚息1.49元、逾期复利0.34元;被告陈桦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690015500017的正常借款本金9245.65元、逾期借款本金504.39元、逾期利息114.29元、逾期罚息5.26元、逾期复利1.21元;上述借款的利息、罚息、复利计至2017810日,此后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自信卡(自信一贷)申请表》(编号1606131271)中的约定另计;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50元、保全申请费1000元,由被告陈桦负担,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电子公告栏及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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