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yiting | 发布时间:2018年07月13日 | 点击数:5768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民 法 院
公 告
丁琮:
本院受理原告李鹃与被告丁成彪、丁琮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5102民初14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丁成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李鹃运费64497元,以及该款自起诉之日(即2017年11月15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李鹃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56元,由被告丁成彪负担。被告丁成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将应负担受理费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