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lianting | 发布时间:2018年07月11日 | 点击数:5824 |
潮 州 市 湘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潮州市枫溪区前进村石路经济合作社:
本院受理原告潮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潮州市枫溪鸿庆陶瓷制作厂、王银海、吴楚君、潮州市枫溪区前进村民委员会、潮州市枫溪区前进村石路经济合作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15日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 /的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