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yiting | 发布时间:2018年07月06日 | 点击数:5531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民 法 院
公 告
黄伟洽:
本院受理原告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与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5102民初14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和被告黄伟洽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于2017年9月30日解除;二、原告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和被告黄伟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备案手续;三、驳回原告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黄伟洽负担。被告黄伟洽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将应负担受理费交纳本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一八年七月六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