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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号公告应诉材料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minerting 发布时间:2018年06月06日 点击数:22478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四川省彭州市捷安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原告蔡桂英、卢雪辉诉被告刘德虎、四川省彭州市捷安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彭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2份、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30天)、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于201891015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一八年六月五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