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linxifating |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17日 | 点击数:18607 |
潮 州 市 湘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刘振强、刘文燕:
本院受理原告潮州市潮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铁铺信用社诉被告刘鹏雄、刘美珍、刘振强、刘文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15年12月14日上午9时15分在磷溪人民法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一五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