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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还款合同中的预期违约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yanjiushi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10日 点击数:20538
 

【案情】

王某某自2013年起多次向谢某某借款,至2014720日,累计借款人民币200000元。2014720日,王某某出具《还款计划》一份交谢某某存执,该《还款计划》的内容是:“本人王某某因需要,自2013年至今累计向谢某某借现金二十万元(200000元),因无法一次性归还欠款,协商同意自20147月至20159月分十五个月,每月25日前归还14000元,逾期愿付月1%的利息及承担法律后果。”王某某立下上述《还款计划》后,至今各期均没有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谢某某遂于2015212日诉至法院,请求付还借款人民币200000元。

判决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向谢某某借款人民币200000元,王某某2014720日所立的《还款计划》为据,事实清楚,可予认定。谢某某和王某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受法律保护。谢某某和王某某原虽约定上述借款分期付还,但自约定后王某某至今各期均没有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被告王某某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谢某某借款人民币200000元。

一审判决后,原告谢某某和被告王某某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以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预期违约虽然没有直接损害债权人的现实债权,但侵害了债权人的期待债权。

本案中原告谢某某和被告王某某虽约定借款分期付还,但自约定后王某某各期均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王某某以其行为表明了自己不会履行分期还款的合同义务,是预期违约。因此,原告要求被告一并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告诫大家,借贷合同中约定分期还款的,须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准时还清借款。借款人以其行为明确表示不履行还款义务的,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湘桥区人民法院  孙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