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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5102民初65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minerting 发布时间:2018年04月26日 点击数:4826






        







本院审理原告丁志勇诉被告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5102民初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洪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丁志勇借款8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1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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