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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2017)粤5102民初1359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minyiting 发布时间:2018年04月27日 点击数:4824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潮州市颐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乐观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你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5102民初135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你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广东乐观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团款44490元及该款的利息(自2017103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利率计算)。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0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