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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5102民初73号民事裁定书公告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minyiting 发布时间:2018年04月19日 点击数:4986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民 法 院

    

沙彬彬:

原告蔡少波与被告沙彬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

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5102民初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蔡少波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蔡少波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0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