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yiting | 发布时间:2018年04月19日 | 点击数:4986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民 法 院
公 告
沙彬彬:
原告蔡少波与被告沙彬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
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5102民初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蔡少波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蔡少波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