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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102民初1317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minerting 发布时间:2018年04月19日 点击数:5168




        



卢树利:



本院审理原告潮州市湘桥区兴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卢树利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5102民初1317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被告卢树利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潮州市开发区兴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该借款的应计利息(自201716日起至201736日止借款期限内的利息以借款本金3000000元按年利率12%计,自201737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逾期还款的利息以借款本金3000000元按年利率24%计);被告卢树利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潮州市开发区兴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代理费用607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7760元,由被告卢树利负担,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电子公告栏及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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