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法院公告 > 送达公告
公告送达(2017)粤5102民初1074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minyiting 发布时间:2018年04月19日 点击数:4662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潮州市湘桥区侬侬婚纱摄影广场、唐淡香:

本院受理原告邱芹与你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5102民初107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被告潮州市湘桥区侬侬婚纱摄影广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邱芹工资及押金22379元及该款自20178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潮州市湘桥区侬侬婚纱摄影广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第一项应付还原告邱芹的工资及押金和该款的利息时,被告唐淡香应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0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