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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号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30天)、开庭传票等材料公告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minerting 发布时间:2018年04月18日 点击数:5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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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审理原告许壮杰诉被告潮州市第二建筑安装总公司房地产开发分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追加被告申请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30天)、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









                                    二○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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