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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102民初952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minerting 发布时间:2018年04月03日 点击数:4438






        



庄坤亮、王燕春



本院审理原告潮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庄坤亮、王燕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5102民初9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庄坤亮、王燕春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潮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利息61596元(自2016730日计至2017520日,此后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48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3.05‰计付);二、原告潮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案中的债权对被告庄坤亮和王燕春提供作为借款抵押的位于潮州市环城西路59号金碧园三幢801房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40元,由被告庄坤亮、王燕春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一八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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