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陈树潮:
原告韦玉永、韦玉印诉被告陈树潮、汤善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答辩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本院公告屏及本院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