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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5102民初7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公告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minerting 发布时间:2018年03月28日 点击数:4574






        





苏孟达、倪燕玲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慰诉被告苏孟达、倪燕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8)粤5102民初7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苏孟达位于潮州市湘桥区城西街道潮新居委会新桥路480号新璟花园101702房(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潮房字第C1816455查封限额人民币50万元);二、查封被申请人苏孟达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粤U96951号汽车(查封限额人民币5万元);三、查封被申请人倪燕玲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粤UB9268号汽车(查封限额人民币20万元)。上述房产查封期限为3年,汽车查封期限为2年。案件申请费427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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