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erting | 发布时间:2018年03月28日 | 点击数:4574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苏孟达、倪燕玲: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慰诉被告苏孟达、倪燕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8)粤5102民初7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苏孟达位于潮州市湘桥区城西街道潮新居委会新桥路480号新璟花园10幢1梯702房(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潮房字第C1816455,查封限额人民币50万元);二、查封被申请人苏孟达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粤U96951号汽车(查封限额人民币5万元);三、查封被申请人倪燕玲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粤UB9268号汽车(查封限额人民币20万元)。上述房产查封期限为3年,汽车查封期限为2年。案件申请费427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本院公告屏及本院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