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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5102民初4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公告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minerting 发布时间:2018年03月28日 点击数:4583






        





欧树妹



本院在审理原告潮州市开发区兴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欧树妹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8)粤5102民初4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欧树妹位于汕头市龙湖区中山路198号柏嘉半岛花园8303房(粤房地权证汕字第1000119540号,查封限额人民币100万元);二、查封被申请人欧树妹位于汕头市龙湖区中山路198号柏嘉半岛花园1-13幢地下室外582号车位、593号车位(权属证号分别为粤房地权证汕字第1000125584号、粤房地权证汕字第10001184220号,查封限额均为人民币10万元  )。上述房产查封期限为3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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