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erting | 发布时间:2018年04月03日 | 点击数:4736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胡征茂、林泽香:
本院审理原告潮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胡征茂、林泽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5102民初9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胡征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潮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659990元、利息886004.13元(计至2017年5月20日,此后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4.85‰计付);二、被告林泽香对被告胡征茂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714元,由被告胡征茂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四月三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电子公告栏及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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