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erting | 发布时间:2018年04月03日 | 点击数:4961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黄鸿彬、潮安县浮洋中兴艺林彩瓷厂、陈维端:
本院审理原告潮州市湘桥区兴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鸿彬、潮安县浮洋中兴艺林彩瓷厂、潮州市潮安区浮洋镇东陇村民委员会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5102民初5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黄鸿彬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潮州市湘桥区兴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400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自2014年12月29日起至2015年6月26日止按月利率1%计付;此后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二、被告黄鸿彬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潮州市湘桥区兴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68500元;三、驳回原告潮州市湘桥区兴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9348元,由被告黄鸿彬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四月三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电子公告栏及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