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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102民初1469号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linxifating 发布时间:2018年04月03日 点击数:4495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潮州市湘桥区新星农场、潮州市新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潮州市潮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潮州市千果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潮州市湘桥区新星农场、潮州市新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邹如家、陈焕彬、陈雪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18612日上午930分在磷溪人民法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电子公告屏及官方网站刊登,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