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linxifating | 发布时间:2018年04月03日 | 点击数:4520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李凯彬、刘银:
本院受理原告沈锦乐诉被告李凯彬、刘银、李幼红、张泽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5102民初10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锦乐撤诉。本案受理费2958元,由原告沈锦乐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电子公告屏及官方网站刊登,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