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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潮湘法磷民一初字第138号公告-判决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linxifating 发布时间:2018年04月03日 点击数:4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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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陈伏香、熊丹青诉被告赵阿祥、阜阳市四方物流有限公司、阜阳市聚贤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阜阳市聚贤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李龙建、柳江县恒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富裕县宏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张声玉、东山县方位运输有限公司、福建省聚源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十堰诚德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潮湘法磷民一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0一八年二月二十四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电子公告屏及官方网站刊登,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