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erting | 发布时间:2018年04月03日 | 点击数:4486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蔡烨:
本院审理原告潮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陈晓洁、陈锐浩、高桂兰、蔡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5102民初8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晓洁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潮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60万元、利息65337元(计至2017年4月20日,此后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和逾期利率计付);二、原告潮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陈锐浩、高桂兰提供作为借款抵押的位于潮州市西园商住楼A幢16号铺面(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140528号)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陈锐浩对被告陈晓洁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潮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453元,由被告陈晓洁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电子公告栏及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