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xingzhengting | 发布时间:2018年03月30日 | 点击数:4736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潮州市开发区五谷酒类经营部:
本院审理的申请执行人潮州市湘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潮湘)食药监罚【2016】19号行政处罚决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5102行审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潮州市湘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被执行人潮州市开发区五谷酒类经营部作出的没收违法所得550元以及处罚款14450元并加处罚款14450元,合计28900元,本院准予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行政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站及电子公告屏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