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erting | 发布时间:2018年04月03日 | 点击数:4472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潮州市聚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原告广州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诉被告余树芝、潮州市聚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举证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
二○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本院公告屏及本院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