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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102民初914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minerting 发布时间:2018年04月03日 点击数:4470






        



方蓉屏:



本院审理原告潮州市湘桥区兆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俊忠、方蓉屏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5102民初914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被告杨俊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潮州市湘桥区兆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应计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利息自2016614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以借款本金500000元按年利率7.2%计算,逾期还款违约金自20155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以借款本金500000元按年利率14.4%计算(杨俊忠已先行付还的19300元予以抵除)];被告方蓉屏对上述第一项判决中被告杨俊忠应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26元、保全申请费3020元,由被告杨俊忠负担,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本院公告屏及本院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