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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5102民初147号公告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lianting 发布时间:2018年03月23日 点击数:4477
 

潮 州 市 湘桥 区 人 民 法 院

       

翁敬贤、吴淳栩、深圳市潮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深圳市知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潮州市湘桥区张斌餐饮店诉被告翁敬贤、吴淳栩、深圳市潮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深圳市知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6251578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 /的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