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erting | 发布时间:2018年02月28日 | 点击数:4310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黄剑雄: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与被告黄剑雄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5102民初10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剑雄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款本金54845.67元、手续费10264.7元、利息1852.69元、2016年12月底前滞纳金1121.6元(利息计至2017年7月14日止,自2017年7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利息以实际欠款按日万分之五另计);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