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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102民初1176号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linxifating 发布时间:2018年03月01日 点击数:4607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刘楚敏:

本院受理原告刘培森诉被告刘楚敏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18119日上午1000分在磷溪人民法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一七年十月

 

 (本公告已在本院电子公告屏及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