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linxifating | 发布时间:2018年03月01日 | 点击数:4350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林孝深:
本院受理原告刘建生诉被告林孝深、周燕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5102民初11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林孝深、周燕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付还原告刘建生借款180000元及该款的利息损失(自2017年9月1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本案受理费3900元由被告林孝深、周燕茶共同负担,该款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一八年一月八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电子公告屏及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