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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102民初942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minerting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18日 点击数:4521




        



刘伟才、谈承荣



本院审理原告郭理俊、陈哲瀚诉被告刘伟才、谈承荣、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5102民初9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人民币110000元范围内赔偿原告郭理俊47302.26元、赔偿原告陈哲瀚62697.74元;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郭理俊39191.99元、赔偿原告陈哲瀚49711.06元;三、驳回原告郭理俊、陈哲瀚对被告刘伟才、谈承荣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一八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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