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yiting |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18日 | 点击数:4245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民 法 院
公 告
吴银鑫:
本院受理原告黄小榕与被告吴银鑫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5102民初7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黄小榕与被告吴银鑫离婚;二、驳回原告黄小榕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黄小榕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一八年一月十八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