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erting |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17日 | 点击数:4094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蔡淑銮:
本院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诉被告蔡淑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5102民初6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蔡淑銮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逾期本金1655.58元、正常本金148344.42元、利息5854.44元、罚息61.84元、复利228.13元(计至2017年3月20日止,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贷款合同》(编号105169002915)中的约定另计,其中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的利息按年利率15%计,超过借款期限的罚息、复利按逾期借款罚息利率年22.5%计)。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七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电子公告栏及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