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erting |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17日 | 点击数:4435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陈梓荣:
本院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诉被告陈梓荣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5102民初6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陈梓荣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款本金498120.66元、利息27204.2元(利息计至2017年4月15日止;自2017年4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利息以实际欠款金额按日万分之五另计);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735元,由原告负担1118元,被告陈梓荣负担8617元。原告负担的受理费已预交,被告陈梓荣负担8617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