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yiting |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16日 | 点击数:4164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丁真荣、丁度进、郑少玲:
本院受理原告陈建武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5102民初13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被告丁真荣、郑少玲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陈建武借款1900000元及该款的利息(自2017年1月20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和借款1600000元及该款的利息(自2017年1月20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被告丁度进对被告丁真荣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的保证责任,被告丁度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丁真荣追偿,并判决驳回原告陈建武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一八年一月十六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