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xingting |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11日 | 点击数:80308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肖雄杰、蔡妙芬:
本院受理原告郭勇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5102民初26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被告肖雄杰、蔡妙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郭勇借款1485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2月2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你们应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一八年一月十一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