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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102民初393号公告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xingting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08日 点击数:91439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余如桐:

本院受理原告陈喜标诉被告余如桐、潮州市开发区毛家饭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就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追加共同被告申请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8413日下午34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0一八年一月八日

 

 

 

 

(请张贴,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nrt.gov.cn/ 的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