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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2017)粤5102民初444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minyiting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17日 点击数:3941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苏旭湘、余碧香:

本院受理原告林国伟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5102民初44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你们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林国伟借款235000元及该款的利息(201641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0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