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erting |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16日 | 点击数:4043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王秋叶、许绿河:
本院审理原告潮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秋叶、许绿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5102民初1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秋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潮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8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06年3月31起至2007年3月30日止按月利率6.9‰计,自2007年3月3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0.35‰计,巳收的利息18.40元应在应计利息中抵除);二、被告许绿河应对被告王秋叶在本案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3979元,由被告王秋叶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电子公告栏及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