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erting |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16日 | 点击数:3872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谢锐健、翁珊:
本院审理原告潮州市汇通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谢锐健、翁珊典当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5102民初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谢锐健、翁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潮州市汇通典当有限公司当金60000元并支付综合服务费、利息、逾期还款罚息(自2016年12月15日起至2017年3月14日止按月综合服务费23‰,月利率4.5‰计;2017年3月1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综合服务费23‰,月利率4.5‰,罚息日万分之五计)。二、原告潮州市汇通典当有限公司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对位于潮州市西荣路春荣居委会彩釉砖厂宿舍一幢一梯201号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潮房字第(2011)013099号】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谢锐健、翁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电子公告栏及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